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叶**、余根水、涂艳照、李**诉被告涂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叶**等四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涂晓*在潜山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余根水、涂艳照、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涂**在潜山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