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余根水等与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叶**、余根水、涂艳照、李**诉被告涂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叶**等四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涂晓*在潜山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余根水、涂艳照、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涂**在潜山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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