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庆分公司与被告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消**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2元,依法减半收取7386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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