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市消**庆分公司与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庆分公司与被告安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消**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2元,依法减半收取7386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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