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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枞阳**级中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枞阳县钱桥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枞阳**中学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枞阳**中学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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