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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红**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司)与怀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红**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诉被告怀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司委托代理人程**、谭**,被告三**司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怀宁县**技有限公司,系**公司与其他股东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谷物林木种植等。为综合利用生猪粪便,三**司决定在生猪养殖场内建设沼气工程。2008年11月22日,三**司(甲方)与日**司(乙方)签订了沼气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生猪养殖场内大型沼气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设备及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工程维修,设备自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一年内无偿保修(甲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损坏除外),一年后有偿服务;工程费用总额为131万元,按工程实际进度,乙方提供工程发票;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13.1万元。主体土建工程完成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6.2万元。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32.75万元。设备安装完毕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6.2万元。调试运行正常、效果良好后1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6.2万元。工程竣工后,将合同总额的5%即6.55万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7日内支付;在保修期内需维修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工程进行维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原告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日**司对沼气工程进行了设计,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对沼气设备进行安装了和调试。上述工程,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2015年5月25日,怀宁县**技有限公司向日**司提交书函1份,该书函称目前设备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1、每天发电时间短,2至3小时;2、发酵灌回流管堵塞,不能排水,每次抽粪只能打开排污阀;3、发酵灌顶严重变形开裂,灌顶闸阀锈死;4、进料泵损坏1台。日**司收到上述函件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过,如需维修,应当支付维修费用,且三**司尚欠工程款未付,故对被告方反映的问题没有派人前去察看和处理。庭审中,三**司称上述工程自始就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接受工程后,一直没有正常使用。由于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和处理,才是导致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对于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被告将保留追偿的权利。另被告所欠的工程款,自2012年7月17日之后,原告一直没有主张,因此原告请求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日照公司与三**司签订的沼气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达成仲裁协议条款,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日照红**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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