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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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