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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