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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程处与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池州**程处与被告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程处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不同意调解,池州**程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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