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池州**程处与被告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程处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不同意调解,池州**程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池州市路桥工程处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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