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桐**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委会、被告曹**、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桐**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桐**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