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安**团有限公司、枞阳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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