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汪*抚诉被告曹双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汪*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曹双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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