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赵**、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赵**、赵**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赵**、赵**、赵**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