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被告赵**、赵**、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赵**、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赵**、赵**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赵**、赵**、赵**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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