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诉被告安徽**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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