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刚诉被告安庆市**社居委、安庆市**龙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社居委、安庆市**龙山小学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汪淑转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社居委、安庆市**龙山小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