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0元,减半收取为13840元,由安庆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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