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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同**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安庆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同**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安庆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同**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同立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3元减半收取即6466.5元,由原告合肥同立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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