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有限公司与安徽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合肥神**责任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担保人合肥神**责任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合肥神**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币165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