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安庆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大**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即6288元,由原告安徽**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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