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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曹**与范**、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曹**因与被上诉人范**、廖**、望江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曹**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上诉人张**、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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