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泉**限公司与被告铜**有限公司、江苏旋**限公司、常熟市旋**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上海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有限公司、江苏旋**限公司、常熟市旋**造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限公司、江苏旋**限公司、常熟市旋**造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泉**限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