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江**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安徽江**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县农业局民诉前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任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县农业局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江**任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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