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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与上海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2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关**上诉称:本案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但不应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基于补充协议的承诺而作为本案被告,涉案诉讼标的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故不能以不动产所在地来确认法院的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显示,被上诉人上海铂**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原审第三人安徽**限公司于2013年2月2日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债权、债务将由上诉人关**全权承担。该补充协议同时载明了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及工程承包范围,故该协议是前期《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宿松县凉亭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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