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能源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限公司、沈阳远**限公司铜陵有色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能源建**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远**限公司、沈阳远**限公司铜陵有色项目部民诉前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远**限公司、沈阳远**限公司铜陵有色项目部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