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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与岳西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因此岳**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为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位于岳**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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