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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铜陵远**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远**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铜陵远**任公司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铜陵远**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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