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责任公司、淮北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16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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