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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铜陵建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上诉人铜陵建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全、上诉人铜陵建鑫**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史图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铜陵建鑫**责任公司同意史图安撤回起诉,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铜陵建鑫**责任公司请求撤回上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史**撤回起诉已得到铜陵建鑫**责任公司的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史图安撤回上诉和起诉;准许铜陵建鑫**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77元,由史**负担620元,铜陵建鑫**责任公司负担295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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