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郜*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安徽宝**限公司与安徽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书执行裁定书
孙*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林州建**限公司、淮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铜陵远**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金**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铜陵**任公司与华纳国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铜陵建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有限公司与铜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