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郜*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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