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4749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9)濉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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