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3)烈民一初字第00472号的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穆*、胡**与孟**、锁侠、富跃飞、安徽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3)烈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