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张**、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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