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林州建总建**限公司、淮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赵**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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