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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宋**、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宋**、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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