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宋**、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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