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59.5元,由原告合肥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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