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责任公司、淮北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89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管理委员会与王**、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王**与淮**阳保健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淮北**安装公司与淮北**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区管理委员会、天象**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润**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中昊**淮北分公司与安徽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陈**与张**、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书执行裁定书
孙*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林州建**限公司、淮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