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委托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经该院查询,发现汽车一辆,但无法查找,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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