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有限公司与铜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铜陵**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铜陵**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20元,减半收取35510元,由原告池**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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