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工程公司诉铜陵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铜陵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