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铜陵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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