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被告诉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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