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来与被告孙**、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来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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