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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