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申请执行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彭**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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