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志江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任**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枞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1)枞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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