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与被告安徽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章**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通**有限公司无法按时参与调解,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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