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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