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公司、当涂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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