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四**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四**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