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西县**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安徽**限公司在安徽省**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董**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南园滨河大道3号楼门市(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限公司在安徽省**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查封期限两年。

二、立即查封董**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南园滨河大道3号楼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的门市,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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