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西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6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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