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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陈斌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陈*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陈*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合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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