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市**有限公司与休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州市**有限公司与休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24日,安徽**民法院作出(2015)皖执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休宁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74360.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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