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刘*和周**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一期综合楼1幢506号房屋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新世纪二期C座C5281房屋各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周**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一期综合楼1幢506号房屋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新世纪二期C座C5281房屋各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